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的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首先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应该去哪里起诉。下面通过本所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同大家分享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月某日,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签订《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模板用于乙方施工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沈阳市天北区;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公司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乙公司所在地位于沈阳市某区。后因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将乙公司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租金、超期费、破损丢失赔偿等费用。
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即沈阳天北区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根据原告提交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租期确认单、模板沾灰面积确认单等证据,认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故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被告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中,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相较于一般租赁合同有两个特点:一是租金计算与施工中产生的铝合金模板沾灰面积有直接关系;二是超期天数与项目施工期限息息相关。因此,有人误认为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中,被告律师就试图援引专属管辖条款,改变管辖法院。我们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即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本身,具有不动产的特点,而铝合金模板仅是建筑施工中的工具,属于动产范畴,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最终,我们通过梳理证据、分析合同性质,代理观点得到法院认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管辖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从以下几点审查约定管辖的效力:(1)约定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管辖条款、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其他书面形式;(2)管辖所在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进行选择,所选地点必须是确定、唯一地点;(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综上,如果约定管辖有效,即按约定确定管辖;如果约定无效,则按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言廷律师事务所 郭慧敏律师编辑

言廷律师多年来深耕建材铝模涉法领域,在铝模设计、生产、租赁的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走在了河北省乃至全国铝模行业法律服务的前列,本所针对建材铝模业务形成了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和诉讼风险防控体系,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铝模业务范围分布:河北、天津、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吉林、安徽、山东、四川、云南、广西、广东等全国多个省市。
涉及到的公司及项目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城、传奇、翡翠山语、齐鲁之门、昆明红星天铂项目)、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碧桂园项目)、金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科时代之光项目)、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荣盛蓝山郡项目)、青岛珠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招商雍华府项目)、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金地首创弹子石项目)、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碧桂映象北城一期立春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