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买房人看重张大爷的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事后张大爷觉得房价太低,想反悔,协商不成,买房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师解析: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一定要慎重。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如在过户前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把关。如对房屋的价值把握不准的,可以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在处分决定前做好相关准备。